姓名:陳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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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漢法律顧問律師 網址:http://www.winwinfilms.com/ 時間:2015-05-14 10:05:2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針對其中不同意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以公司名義決定不給其分配公司利潤。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增資必須經過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使公司增資決議合法有效,其他股東也沒有權利要求股東一定要出資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除外。不過,該命不增資股東而由其他股東增資會導致其所持股權比例下降。按照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可依法進行股權轉讓。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