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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權轉讓

來源:武漢法律顧問律師   網址:http://www.winwinfilms.com/   時間:2016-11-18 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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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提示】

  是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屬于立法政策問題,除非立法明文許可,否則司法不宜肯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關于“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股份轉讓必須依法進行;二是只要依法進行,股份就可以轉讓。在當前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當并為受限股東提供了適當的救濟手段,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否則即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來發展及立法精神相違。故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案例索引】

  一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x0x號(2005年2月2x日)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蘇民二終字第x98號(2006年2月2x日)

【案情】

  原告:常州百x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x公司)。

  被告:常州市信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信x公司)、常州市希x企業管理策劃有限公司(簡稱希x公司)、常州太x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太x公司)、常州惠x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惠x公司)。

  第三人:常州大x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大x公司)等x8家單位。

  百x公司在國營常州百x大樓的基礎上改制成立于x993年4月27日,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股權結構為:國家股2000萬元,占股本總額的40%;法人股2300萬元,占股本總額的46%;職工個人股700萬元,占股本總額的x4%。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載明:“一個法人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5%,對于突破本條界限的法人股東,在獲得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時,必須經本公司同意?!?/p>

  自2003年7月起,信x公司、希x公司、太x公司、惠x公司分別與百x公司股東大x公司等x8家單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共22份,合計受讓百x公司法人股4464222股,占百x公司總股本的7.292%。

  百x公司以信x公司、希x公司、太x公司、惠x公司系關聯企業,其為規避百x公司章程關于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采取一致收購行動,未經百x公司同意收購百x公司法人股超過股份總額5%的行為違反了百x公司章程,依法應確認為無效民事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x)確認被告與百x公司的股東大x公司等簽訂的22份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計價值人民幣9864792元;(2)判令被告交還新的股權證并恢復百x公司原股東身份和股權證書原狀。

  四被告辯稱:(x)章程就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并不能成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理由。(2)四被告不是原告所說的關聯公司,四被告所購百x公司股份不應合并計算。請求駁回百x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股份轉讓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不存在股份轉讓侵權行為,請求駁回百x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依法自由轉讓是其基本要求。百x公司章程規定的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僅不符合我國公司法就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而且沒有必要的正當理由,更無相應的補救措施。這種對股權讓渡不合理的限制,除妨礙正常的股權交易外,還必然影響股權轉讓價格。因此,章程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違反股權轉讓的基本原則,變相剝奪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應認定無效。此外,沒有證據證明四被告構成關聯公司,四被告分別受讓股份的行為亦不屬“一致行動”,四被告所持百x公司股份不應合并計算。綜上,四被告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應認定為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百x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百x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x.百x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性條款有效。(x)《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體現的股權轉讓原則是依法轉讓而不是絕對的自由轉讓,股權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及公司章程進行。(2)百x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只對股權轉讓作出一定的限制而非變相禁止股權轉讓。首先在5%之內的轉讓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對超過5%時的股權轉讓也沒有予以禁止,而是加以一定的程序上的限制條件,即“在獲得公司股份額5%以上時,必須經本公司同意”。在通過以上程序之后,還是能夠突破5%的限制而進行股權轉讓的,如果百x公司董事會同意,則受讓人可合法辦理受讓手續,如果不同意,則轉讓人可將其股權分拆轉讓,或者重新尋找受讓人,或者也可請求公司幫助其尋找雙方均能認可、對公司發展有利的受讓人,由此使股權轉讓成為一種既對轉讓人有利、又不至于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因此該條款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實體上均只是對股權轉讓給予一定條件的限制而不是禁止。(3)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允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股份轉讓作出限制,應予借鑒。如《韓國商法》第335條規定,股份可以轉讓給他人,但章程可以規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度毡旧谭ā返?0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2.四被上訴人構成關聯公司和一致行動人,其所購股份應當合并計算。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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