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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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漢法律顧問律師 網址:http://www.winwinfilms.com/ 時間:2021-05-06 17:05:33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如下
1、股權表現形式差異
《公司法》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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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人數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募集。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4、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不設
《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股權轉讓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